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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函〔2020〕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公路治超执法行为,推进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路基础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路面治超执法水平

(一)全面落实治超联合执法。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排查和解决联合执法中政策规定落实不到位、部门协作机制不健全、执法流程不规范、信息技术应用不充分等问题,切实落实联合执法工作要求,实现闭环管理;加强车辆信息和执法信息交换与共享,实现联合执法业务联网管理,推动联合执法工作科学规范高效开展。(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全面提升联合执法效能。深刻汲取“10.10”江苏无锡桥梁侧翻事故教训,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严打“百吨王”专项行动,统筹利用高速公路称重检测、货车卫星定位等资源,开展大数据回溯分析,总结“百吨王”多发高发分布规律,精准查纠,坚决打击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形成“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主动对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汇总货车、货车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3次等信息,依法落实“一超四罚”并将结果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持续组织开展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名单认定、发布、报送和应用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小编注:一超四罚很关键,关键的关键在于落实。)

(三)推动治超执法监督全面覆盖。建立健全省级治超工作数据监测评价机制,对市(县)级治超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数据监测评价每半年开展1次,结果报部备案。建立治超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等方式,对本地区治超工作开展常态化监督,拓宽投诉举报渠道,收集问题线索,有针对性地开展“解剖麻雀”式暗访,严肃查处治超全链条、各环节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原则上省级层面暗访每年不少于4次,市(县)级暗访频次由省级指导确定。

二、健全治超基础监控网络

(四)严把高速公路“入口关”。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加强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实现货车入口称重检测率达到100%,坚决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做好称重检测数据联网上传工作,确保区域内所有收费站入口、出口称重检测数据实时、全面、准确传输至省联网中心、全网联网中心。(2020年5月底前完成)强化高速公路治超数据分析和应用,严肃查处擅自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和中途倒货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完善普通公路“进站关”。未完成超限检测站电子抓拍系统建设的省份,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建设进度,科学布设电子抓拍系统,准确合法采集证据。推动超限检测站电子抓拍系统接入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对于货运车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逃避检测的,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相关信息抄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2020年9月底前完成)

(六)规范农村公路“物防关”。巩固“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清理行动”工作成果,建立农村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台账,明确设施设置的点位、主体、程序和标准,实行清单管理,加强日常养护和监管。主动与公安、林业等部门沟通,研究制定公路限高限宽设施设置技术要求,统一点位规划布局,严格新增设施设置标准和程序,推广安装可升降、可监控等限高限宽设施,处理好保护农村公路与便利群众出行的关系。(2020年9月底前完成)

(七)探索重要节点“卡口关”。加快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试点工作,借鉴先行先试省份经验,研究制定试点方案,在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的公路货运通道、重要桥梁、重要路口等节点位置,设置具备不停车称重检测、视频监控和自动抓拍等功能的技术监控设施,解决治超监管盲区问题。北京、浙江、安徽、福建、湖南、新疆等六省(区、市)作为省级试点单位,要探索积累经验,为全国推广提供支撑。(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八)补齐货物装载“出门关”。会同相关部门全面梳理本地区货运源头单位情况,公示监管部门和责任人。(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对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行清单管理,推动矿山、钢铁、水泥、砂石“四类企业”和港口、铁路货场、大型物流园区、大宗物品集散地“四类场站”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等设备,并接入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信息系统或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简称治超系统)联网运行,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出场。(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建立违法超限超载常态化倒查工作机制,依法追究货运源头单位、相关监管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打造治超综合应用平台

(九)加快建设治超系统平台。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部省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19〕1851号,简称《通知》),以治超业务与信息化深度融合为主线,指定专门机构(一般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治超业务处室牵头)负责,制定实施方案,按照部统一要求,加快推进治超系统省级平台建设。北京、山西、江苏、浙江、安徽、河南等六省(市)作为省级试点单位,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省级平台系统功能开发、省(市)内数据汇聚和系统联调联试,并启动与部级平台联调联试。其他省份按《通知》既定时限完成。

(十)加快形成全国一张网。以违法货车和执法力量精准定位为实战化检验标准,加快区域内部治超数据汇聚,形成网格化管理。其中,业务基础数据、超限检测站(点)和高速公路出入口的检测数据、案件和文书数据、失信名单数据、大件运输许可数据要全部汇聚,移动执法终端、重点货运源头单位、非现场检测点、农村公路限高限宽设施等数据要“应接尽接、应汇尽汇”,形成数据资源池。加快与公路基础设施、道路运政人车户和货车卫星定位等外部数据对接。按照部统一的接口规范要求,加快与部级平台互联互通,实现部省数据全面、准确、及时交换共享。(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十一)强化运行形成全国一盘棋。组建精干高效的省、市、县三级治超管理工作团队(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全面参与治超系统建设、联网运行和治超监管等工作,组织开展基层执法人员业务指导和培训,协调解决系统运行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依托全国“一张网”数据,综合运用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开展常态化数据分析挖掘,构建“智慧治超”治理体系,大幅提升治超现代化水平。建立跨省治超业务协同工作机制,整合、共享全国治超案件、称重检测、投诉举报等信息,稳步开展跨省联网布控稽查、案件抄告移送、“一超四罚”处理反馈、信用信息归集应用等业务协同工作,探索推进治超执法证据异地互认,逐步形成全国治超工作合力。

四、优化大件运输许可服务

(十二)全面推行分类许可。对于一类大件,在拟申请路线无特殊情况下,实现“即刻办”。对于二类大件,要组织开展历史许可大数据分析,不断总结规律,科学细化标准,对于同类大件申请通行相同路线等情形,推进同标准办理,实现“快速办”。对于三类大件,要强化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不断优化完善许可系统,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大件运输通行安全快速评估服务,推进许可专业化和系统智能化,实现“专业办”。

(十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研究制定大件运输许可“好差评”制度和企业信用积分制度,对大件运输许可工作和企业申报进行全过程评价,推动构建以大数据“满意度”和“信用度”为准绳的新型监管机制。利用高速公路称重检测系统和门架系统等数据,倒查大件运输车辆实际行驶轨迹,与许可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及时发现查处不按许可路线、时间等要求行驶,以及“大车小证”等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引导大件运输企业诚信办证、合规运输。

五、切实强化治超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保障。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推动完善省级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切实组织实施好本地区治超管理工作。推动将治超工作纳入市(县)级政府考核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压实各方责任。

(十五)做好工作衔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治超与大件运输许可工作的直接管理。结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情况,建立治超执法与大件运输许可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确保执法改革前后工作有序衔接。

(十六)加强条件保障。健全完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证治超工作正常开展。多措并举培育治超宣传团队,明确宣传经费和机制,创新宣传方式,构建宣传矩阵,推动治超宣传常态化、正规化,不断营造社会共治的和谐氛围。

本通知部署的相关工作纳入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评价内容。

(此件依申请公开)

交通运输部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