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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智能汽车“上路”,三部委发文征求意见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是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和应用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步骤。现阶段,我国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已进入快车道,随着自动驾驶功能的不断完善,在实际道路和真实交通环境下的测试和示范应用已成为企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和产品应用及推广的现实需求。

        相较于道路测试规定路径、规定时间、规定测试内容的验证方案,示范应用可与社会活动紧密结合,基于公众出行和货物运输需求提供服务并实施驾驶任务,验证车辆在限定区域范围内的实际运行能力。通过面向公众的示范应用不仅可以充分验证车辆的人机交互能力,还可提升公众对于自动驾驶技术的认知度和信赖感,为即将到来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规模化、商业化应用奠定基础。

        为此,近日由工信部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组织行业机构以及重点企业等编制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

        不少业内专家对《智能网联汽车》杂志表示,智能网联汽车新形态的产生衍生了多种新课题和新需求,面向不断更新的技术和产业发展,需要持续优化管理方案。而《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增强了当前产业发展需求的适应性,为后续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注册、使用及营运管理提供了有利参考。

       相较于2018年4月首次出台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2018版《规范》”),《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示范应用的要求,对道路试验、示范应用和试验区(场)进行了界定,进一步将适用范围从有限的道路扩大到有限的区域,明确了高速公路可以作为道路试验和示范应用的道路。同时,将地级市纳入可制定详细实施细则并组织路试和示范应用的省市类别。

明确测试定义

        此次《征求意见稿》在2018版《规范》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优化。对一些概念进行了明确定义。

        例如,《征求意见稿》中指出,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在《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中,提出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

        《征求意见稿》还将智能汽车测试车辆、环境、人员进行详细规定。比如针对测试车辆,提出车辆应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信息由此前的3条增加至4条,多出的一条为车辆标识(车架号或临时行驶车号牌信息等),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由此前的不少于3年改为1年,相对于车企产品方面,《征求意见稿》将数据储存时间门槛放低。

        针对智能网联测试驾驶人员方面则更加严格,在原先不得有超速50%,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基础上,增加了驾驶人员1年内不得有超员、超载等违法记录。

       《征求意见稿》强调,对初始申请或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个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同时,根据《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同一地区申请示范应用的车辆原则上不得超过50辆。确有需要增加的,应在实际开展示范应用3个月后,在示范应用实施情况良好的基础上申请增加车辆数量。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异地测试结果互认,对2018版《规范》中规定的自动驾驶通用测试项目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以自动驾驶场地测试的基础通用项目作为智能网联汽车上道路测试前的前提条件,并进一步提升管理规范对于面向不同场景自动驾驶功能技术方案的匹配性和适用性,降低异地测试结果互认难度,减少企业测试成本。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对于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过程中信息安全保障的要求,提出在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请材料中提交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但仅针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

适应新形势下的产物

        “《征求意见稿》是智能网联新形势下,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智能化浪潮推进下的产物。”北京智能车联创新中心副总经理吴琼表示,智能网联汽车新形态的产生衍生了多种新课题和新需求,面向不断更新的技术和产业发展需要持续优化管理方案。

        针对《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她也谈了谈自己的看法:1、顺应头部企业技术发展步伐,强调示范应用,同时支持有条件地方开放高速场景,体现了对商业落地的支持。2、强调上路测试应通过第三方测试,且第三方测试应对测试结果负责,体现了对道路其他参与者的安全保障。3、支持测试结果互认,支持规模化的测试与示范应用,体现了对企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工作的支持。

        “面对2018版《规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从管理的角度提前采取针对性的准备措施与方案,为后续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注册、使用及营运管理提供了有利参考。因此,有必要对2018版《规范》进行修订,增强对当前产业发展需求的适应性,并进一步规范、促进和指导示范应用活动。”同济大学教授、汽车安全技术研究所所长朱西产说道。

        当然,任何标准规范的实施,都是在产业发展的进程中逐渐完善的。在对《征求意见稿》的建议中,吴琼指出,还需进一步厘清科学实验与量产的不同管理要求。“测试互认的基础是标准规范,期待相关技术测试标准规范、示范应用标准规范的出台。同时,科学实验的事故预案和风险防范措施还没有完备,法律责任尚未完全明朗,尤其是刑事责任,也需进一步探索明确。”

(文章摘自智能网联汽车杂志)